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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協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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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協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多頻次、小額度採購活動,提高政府採購項目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框架協議採購,是指集中採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對技術、服務等標準明確、統一,需要多次重複採購的貨物和服務,透過公開徵集程序,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並訂立框架協議,採購人或者服務對象按照框架協議約定規則,在入圍供應商範圍內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並訂立採購合同的採購方式。 前款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