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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鴻財富豐臺立案後案情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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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鴻財富豐臺立案後案情進展

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以50 000元爲基數,自2017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13.2%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17日原告在豐臺區家中與被告簽訂了《資金投資管理合同書》,約定原告委託被告執行“資金管理”事宜。

原告投資50 000元,投資期限自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合同期內利息爲所投資金的年化13.2%,預計利潤金額6600元。

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投資本金,但被告至今未依約支付相應款項,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