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施工是指建設工程開工後,在施工過程中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種行爲。是一種暫停施工的行爲,當條件滿足時可以恢復施工。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維護管理措施等,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覈驗施工許可證。
     終止施工只得是終止施工合同的執行,不再繼續旅行施工合同,不存在恢復施工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