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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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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法律解釋

一、消防設施、設備的範圍

1、消防設施包括:消防標識牌、警示牌、應急燈、安全出路指示燈箱、消防通道、安全門等。

2、消防設備包括:滅火器、滅火器箱、消防栓、消防水帶、消防水槍、防煙面罩、消防斧頭等。

二、消防設施、設備的設定

1、消防設施、設備的設定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2、未設有消防栓的項目部,室內滅火器的設定要求:每50平方米配備4kg的乾粉滅火器不少於1具每個項目的生產場所配備滅火器不少於10具。辦公室、宿舍、小型倉庫等按每兩個房間配備4kg乾粉滅火器不少於1具每個辦公生活區配備滅火器不少於4具。

3、所有項目部的配電房、電控室、廚房等消防重點場所,每個房間內配備4kg的乾粉滅火器不少於2具值班室、門衛室等單獨建築配備滅火器不少於1具。

4、消防設備的放置地點應防雨、防水,與火源、水源、震動源等有1米以上的距離。消防設備設定要科學合理,分佈做到“重點防護,兼顧全局”,滅火器一般放置在門口附近或重點防護設備附近的顯眼地方,方便拿取使用。

5、消防設施、設備不得被遮蓋阻擋,消防通道、安全門等不得阻塞或佔用。

三、消防設施、設備的使用

1、消防設施、設備只允許在發生火警或消防演練時使用,平時嚴禁使用。

2、消防設施、設備嚴禁用作消防以外的用途(如用消防栓清洗地面,用應急燈照明等)。

3、消防設施、設備使用後,要及時恢復原狀,已使用過的滅火器要重新充裝。

四、消防設施、設備的檢查維護

1、各項目部的消防設施、設備由項目班長負責進行檢查維護工作。

2、消防設施、設備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巡查,定期巡查由項目班長在每月的5日前進行點檢不定期巡查由運營部每季度巡查1次。

3、消防設施、設備檢查內容:

(1) 滅火器:壓力是否正常(錶針指示在綠色範圍內)滅火劑是否在有效期內

瓶身是否有破損、配件是否齊全完好瓶身、箱體是否積塵、生鏽。

(2) 消防栓:消防水帶、消防水槍是否齊備、完好消防箱體是否有破損、缺

失消防龍頭開閉是否靈活,水壓是否正常是否有鏽蝕現象。

(3) 消防標識牌、警示牌:是否被遮擋、覆蓋是否有破損、脫落是否清晰、

完整。

(4) 應急燈、安全出路指示燈箱:外觀是否完整,充電過程是否正常斷電時

能否啓動應急照明照明亮度是否充足指示標識是否清晰。

(5) 消防通道、安全門:消防通道有否被佔用或堵塞安全門是否完好,開關

是否靈活安全門在工作期間有否上鎖。

(6) 防煙面罩、消防斧頭:逃生設備是否在規定地點放置是否完好無損是

否在有效期內。

4、檢查時發現問題的,要及時進行處理或更換,保障消防設施、設備的完好性、有效性。

5、消防設施、設備檢查後,檢查人員要在設施、設備的《檢查記錄表》上簽名確認,並填寫《XX項目消防設施、設備檢查月報表》,每月10日前上報運營部辦公室。

6、滅火器要每2年進行一次壓力檢測及藥劑更換,更換時要用備用滅火器進行替換。無備用滅火器的,要分批進行更換,生產現場留有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於標準配備數量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