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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律師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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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律師的條件

聘請律師要及時。這樣做,律師既可以根據案情需要及時收集和固定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又能迅速採取有效的應對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些當事人在遇到法律方面的疑難時存有僥倖心理,待到事態惡化時,再來請律師,此時往往由於證據難以取得或已遭到破壞,或者已超過訴訟時效,或者已經進入某一特定訴訟程序,律師也無能爲力。

警惕“三包”律師。目前有的律師爲攬案源而違反職業道德,不負責任地向當事人承諾“三包”(包勝訴、包放人、包無罪)。打官司本身是一種風險較大的活動,沒有絕對的勝負。當事人應當警惕這樣的“拍胸脯”律師,因爲“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打官司的“工夫”應放在調查取證上。如有需要,當事人可與代理律師簽訂風險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