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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街道辦事處到便民中心社會事務管理科
辦理《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填寫《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申請審批表》及《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各一份,資料如下:1、經營者身份證原件及1份複印件
2、房產證原件及1份複印件3、所屬村居委的《同意證明》原件1份
4、出租方身份證複印件1份(營業執照及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
5、租賃合同原件及1份複印件
6、(續期)營業執照原件及1份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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