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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殘鑑定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才能列入程序進行鑑定:
一、身體傷殘必須是在戰場、軍事訓練、搶險救災或其它任務中形成的,而且時間、地點、經過清楚,有部隊直接領導和戰友目睹或證實。
二、所受傷殘經過部隊醫院治療,不能完全治癒康復,醫院出具醫療鑑定證明並建議評殘。
三、所受傷殘使本人行爲能力受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影響以後工作和生活。
四、傷殘程度要符合殘疾軍人評定最低標準,殘疾等級以醫院建議和主管機關批覆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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