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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信用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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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信用證的理由

1、信用證內容與合同不符。若屬受益人可接受的非實質性出入,可要求開證申請人修改合同,寄送合同修改書,以完善合同手續但若爲受益人無法接受的實質性出入(如商品品質、數量、包裝、金額、貿易術語、交貨或裝卸地點等交易條件與合同不符),應要求開證申請人修改信用證。

2、因船期、艙位等運輸工具方面的原因,或因備貨過程中出現問題無法按期裝運時,要求將信用證展期。

3、因運輸方式或運輸途徑改變,進出口國有關經濟條例、政治局勢發生變化,如發生戰爭等原因,要求改變投保險別和裝運條件或要求增減數量及單據,如增加戰爭險、罷工暴動民變險等。

4、當信用證規定嚴於合同時,宜提出修改L/C,反之可以接受。

如果受益人和/或銀行在審證中發現信用證條款不能接受和/或其中有與買賣合同不一致之處和/或含有不完整的條款等,受益人應要求修改信用證。有時,進口人也可能由於形勢的變化而要求修改信用證。

信用證的修改應由開證申請人提出,由開證行修改,並經開證行、保兌行(如已保兌)和受益人的同意,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