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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扣押車輛委託拍賣的評估費,由申請強制執行人墊付,由被申請強制執行人最終支付。
至於評估費用,是以省爲單位制定標準的,因此,各省與各省之間不同,以浙江爲例,評估的標準爲:
2.5萬元以下按0.6%收
2.5—5萬元(含)按0.5%收
5—20萬元(含)按0.4%收
20萬元以上按0.3%收。
同時規定汽車類價格評估鑑定最低收費額爲100元/輛,最高收費額爲3000元/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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