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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文明城市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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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文明城市獎勵標準

按照國家檔案規定,獲得國家和省級精神檔案單位的,單位所有幹部職工按月工資的100%發給獎勵,獲得市級文明單位的按月工資的80%發給獎勵,獲得縣級文明單位的按月工資的60%發給獎勵。

全國文明城市,簡稱文明城市,是指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發展階段,堅持科學發展觀,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全面進步,物質文明、政治文明、舉止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精神文明建設取得顯著成就,市民整體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較高的城市。

全國文明城市稱號是反映我國城市整體文明水平的綜合性榮譽稱號。

法律依據:《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

一是更加突出政治要求,將“信仰堅定”加入文明城市的定義之中。

二是更加突出精神文明,相關指標占比從29%提高到了40%。

三是更加突出民生導向,在測評指標總量精簡的大前提下,與民生相關的指標占比大幅提升、要求進一步提高。

四是更加突出羣衆主體,羣衆滿意度最低標準由85%提升到95%,羣衆參與率最低標準由95%提升到98%。

五是更加突出城市核心競爭力和綜合實力,新增了完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提升全社會研發支出佔比和全員勞動生產率等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