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2021年暖氣費標準
因爲每個地區暖氣費收費標準不同,可以參考北京地區:
居住建築供熱計量收費試行價格實行兩部制熱價,由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兩部分構成。其中,基本熱價按照建築面積徵收,計量熱價按照用熱量徵收。即:用戶熱費=基本熱費+計量熱費。其中,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建築面積計量熱費=計量熱價×用熱量。
二、基本熱價
1、燃煤鍋爐供應的居住建築基本熱價標準爲7元/建築平方米每採暖季
2、市熱力集團供應的居住建築基本熱價標準爲12元/建築平方米每採暖季
3、燃氣、燃油、電鍋爐供應的居住建築基本熱價標準爲18元/建築平方米每採暖季。
三、計量熱價
按照用熱量徵收,價格標準爲每千瓦時0.16元,等於每吉焦44.45元。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用戶應當將本採暖季(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採暖費足額繳納,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將計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違約金。
面積確認:建築面積的依據主要有《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宅租賃合同》、《房屋土地測繪技術報告書》(帶有測繪法律依據印章的實測報告)或其他在法律上對於建築物面積認可的檔案。
對於提供不出以上材料的建築物或房間可以暫時依照建築物的預測報告、竣工圖紙、施工圖紙或進行實地丈量和上下套裁等來計算供暖面積,待取得法律認可的依據後進行調整變更。
對供熱建築物內房屋單層建築高度超過4米按超高計算,即採用熱費按雙倍建築面積收費。簡易房屋、工棚、活動板房、正在施工的建築物按輕體計算,即採用熱費按雙倍收取。
四、供暖面積計算
供暖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爲準。對未列入房屋所有權證的面積(贈送面積)部分,有供暖設施的應予收費,無供暖設施的不予收費,具體標準爲:
1、室內淨高在2.7米以上,按房屋實際套內建築面積收費
2、室內淨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2.2米以上的,按房屋套內建築面積90%收費
3、室內淨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按房屋套內建築面積60%收費
4、經供暖企業同意,用戶自行安裝供暖設施的,可參照上述標準由供用熱雙方協商議定收費。
5、與居民住宅一體的車庫、倉房有供暖設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價格執行。
用熱用戶:居民:16元/平方米非居民:24元/平方米
不用熱用戶:居民:4.8元/平方米非居民:7.2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