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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學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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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學習法

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爲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援、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爲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資訊、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爲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託爲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