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民宿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旅遊民宿,是指利用當地民居等閒置資源, 爲遊客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 宿服務設施。第三條 旅遊民宿應當符合治安、衛生、消防、環保、 規劃、森林防火等相關要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旅遊民宿房屋經合法登記,符合國家有關房屋 質量安全和消防標準、要求等相關規定
2.經營用客房不超過 4 層、建築面積不超過 800 平方米,設有專用樓梯間或出入口
3.入住人員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採集登記
4.餐飲食品和設施及服務應當符合相關衛生安全 標準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