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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對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按照規定能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
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爲,有權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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