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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危險性有哪5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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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危險性有哪5種情形

1、可能實施新罪(如系多次、連續、連竄作案,有證據或跡象表明案發前或者案發後正在策劃、組織或預備實施新的犯罪,揚言實施新的犯罪,一年內曾因故意實施同類違法行爲受到行政處罰,以犯罪所得爲主要生活來源,有吸毒、賭博等惡習)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性(有證據或跡象表明案發前或者案發後正在策劃、組織或預備實施上述行爲,曾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在危害國家安全、黑惡勢力、恐怖活動、毒品犯罪中起到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積極參與的。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存在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行爲

4、可能存在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行爲

5、企圖自殺或逃跑

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爲對社會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基本特徵之一。其程度的大小輕重,是劃分犯罪與一般違法行爲、錯誤行爲的基本依據。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因社會條件的變化而改變,故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應根據社會發展變化的要求加以判斷。

刑法第13條列舉的犯罪基本內容,概括起來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危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即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基礎

(2)危害國家所有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即社會主義制度的經濟基礎

(3)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4)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 5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