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協議並非是證明股權代持關係存在的唯一證據。法院在審理股權代持糾紛中,遵循實質重形式原則,即便沒有股權代持協議,但如果有證據證明股權代持關係存在的,如,委託方和代持方的短信記錄、以往股權分配的交易流水等能夠證明股權代持關係存在的,即便沒有股權代持協議,也可以證明股權代持關係的存在。
股權代持協議並非是證明股權代持關係存在的唯一證據。法院在審理股權代持糾紛中,遵循實質重形式原則,即便沒有股權代持協議,但如果有證據證明股權代持關係存在的,如,委託方和代持方的短信記錄、以往股權分配的交易流水等能夠證明股權代持關係存在的,即便沒有股權代持協議,也可以證明股權代持關係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