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基本條件:
(1)依法設立,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支付所聘用外國人的工資、薪金不得低於當地至低工資標準。
(2)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的,需經過批准。
2、申請人基本條件:
(2)境內有確定的用人單位,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需的技能或相適應的知識水平
(3)所從事的工作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爲國內急需緊缺的人員
(4)法律法規對外國人來華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辦理資料(來華工作 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
1、申請人所需資料:
(1)無犯罪記錄證明
(2)申請人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掃描件)
(3)個人簡歷
(4)至高學位(學歷)證書或相關職業資格證明
(5)聘用合同或任職證明(包括跨國公司派遣函)
(6)工作資歷證明
(7)隨行家屬相關證明材料(結婚證,配偶的護照,孩子的出生證明)
(8)健康體檢證明
(9)申請人6個月內正面免冠照片
(10)申請人住宿登記(申請人當前住宿所在地公安局出具)
(11)外國人來華工作申請表
(12)工作簽證(Z籤或R籤)或有效居留許可(簽證頁、入境簽章頁或居留許可資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