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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滬境外人員簽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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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滬境外人員簽證要求

1、用人單位基本條件:

(1)依法設立,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支付所聘用外國人的工資、薪金不得低於當地至低工資標準。

(2)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的,需經過批准。

2、申請人基本條件:

(1)申請人應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

(2)境內有確定的用人單位,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需的技能或相適應的知識水平

(3)所從事的工作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爲國內急需緊缺的人員

(4)法律法規對外國人來華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辦理資料(來華工作 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

1、申請人所需資料:

(1)無犯罪記錄證明

(2)申請人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掃描件)

(3)個人簡歷

(4)至高學位(學歷)證書或相關職業資格證明

(5)聘用合同或任職證明(包括跨國公司派遣函)

(6)工作資歷證明

(7)隨行家屬相關證明材料(結婚證,配偶的護照,孩子的出生證明)

(8)健康體檢證明

(9)申請人6個月內正面免冠照片

(10)申請人住宿登記(申請人當前住宿所在地公安局出具)

(11)外國人來華工作申請表

(12)工作簽證(Z籤或R籤)或有效居留許可(簽證頁、入境簽章頁或居留許可資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