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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簽發機構(蓋專用章)”處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蓋印要使用紅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塗抹,不得蓋其他印章或騎縫章。
2、補發的證件應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3、出生證和印章應當分別由專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員在覈對出生證資訊無誤後方可加蓋印章,不得在空白出生證上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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