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立即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的地方。
(二)當事人各自出示並互驗駕駛證、行駛證和保險憑證,如發現證件破損無法辨認或有假證嫌疑,立即報案。
(三)確認證件無疑的,雙方應立即向“110”、“122”備案並向各自的保險公司報案。在保險公司受案後填寫《事故確認單》,當事各方將事故車輛就近到投保的保險公司定損、理賠。
(四)當事各方車輛到達同一家保險公司後,保險公司及時派員評估定損受損車輛。
(五)當事人對保險公司定損無異議的,在物損評估意見書上簽名,保險公司理賠。
(六)當事人持本《確認單》及保險合同規定提供的單證,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