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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兩種。第一種,法定〈職責〉緊急避險。第二種,自願〈主動〉緊急避險。
②依據<刑法>二十一條,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迫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爲,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③緊急避險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損害,應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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