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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招聘報名資格審覈結束後,實際報名人數與崗位擬招聘人數比例原則上應達3:1方可開考。不足3:1的,可取消該崗位考試,也可申請順延資訊發佈時間、報名時間,或申請放寬崗位要求條件,或相應減少該崗位擬招聘人數開考。
對於個別崗位屬用人單位急需補充的,由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可降低比例要求、按實際報名人數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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