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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調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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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調動手續

辦理項目1:

在職人員的調出調入手續

辦理依據:

根據國家人事部人調發[1991]4號文《幹部調配工作規定》精神。

辦理程序:

1、縣外在職人員調動,填寫商調錶一式三份,經調出單位和主管部門單位簽字蓋後,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配股發出商調函。縣內幹部或工人調動:填寫調動申請表一式二份,經調出、調入和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後送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配股。

2、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調動人員進行審覈,並提出初步意見,報縣編委會研究。

3、同意調動的人員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向原工作單位的主管部門發出調動通知。

4、調動人員憑原主管部門依據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調動通知出具工作介紹信和工資介紹信,到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配股報到。

5、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工作介紹信介紹到新的工作單位。如原工作單位和新工作單位性質不同,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資福利股重新確定、辦理工資變動手續。

工作時限:經研究同意後三個工作日完成。

辦理項目2:

爲用人單位選調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辦理依據:

根據國家人事部人調發[1991]4號文《幹部調配工作規定》精神。

辦理項目3:

完善人事檔案傳遞手續

辦理依據:

中組部國家檔案局關於印發《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的通知。組通字[1991]13號字。

辦理項目4:

負責軍轉幹部安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復退軍人安置工作

辦理依據:

桂辦發[1998]28號《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做好軍隊裁減員額期間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桂政發(2002)61號文《關於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

辦理項目5:

加強農業和農村人才工作

辦理依據:

自治區人事廳桂人發[1999]24號《關於落實區黨委“1234610”工作思路加強農業和農村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的通知。

辦理項目6:

負責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

辦理依據:

國家教委教字[1997]6號《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精神。

桂人發(2003)22號文《關於做好2003年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接收工作的通知》精神。

辦理程序:

1、屬我縣生源的畢業生憑畢業證和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按規定時間到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配股(縣畢業生就業指導辦公室)報到。

2、根據畢業生所學專業和其他因素,向用人單位推薦,進行雙向選擇。

3、經用人單位實行公開招考,考試、考覈、體檢合格的畢業生,報縣編委會研究同意後,憑就業報到證到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配股(縣畢業生就業指導辦公室)辦理工作介紹信和工資介紹信。

4、畢業生憑工作介紹信等手續到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報到。

5、畢業生憑工作介紹信、畢業報到證複印件分別到縣公安局辦理戶口轉移手續。

6、畢業後暫時未找到接收單位,本人提出申請,要求辦理人事代理者,可掛靠人才中心。

辦理時限:經研究同意後三個工作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