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發出連續紅光火焰,持續時間不少於 60 s
紅光光強不少於 15 000 cd
拉發至引燃信號的延續時間應不少於 2 s
在一30^-+65℃的環境溫度下重複10個週期,應能有效地起作用。
應能分別承受低溫一30℃及高溫+“℃,並能在此環境溫度下有效地起作用。
應能在高溫+“℃及相對溼度 90%的任何海況下有效地起作用。
在備髮狀態浸入水下 10 cm,歷時 5 min後,應不影響其使用性能。
水平地浸入水下 lm,歷時 24 h左右,應有效地起作用。
能承受 200o NaCl溶液的鹽霧試驗.
按規定試驗方法從2m高處自由跌落後,仍處於安全狀態,並有效地起作用.在點燃後和燃燒時,不會傷害操作人員和附近任何人員.
引燃至徽燒始終不得有火焰的(或帶有火焰信號的)物質燃燒殘渣滴落物.
用lm,的試驗盆或水槽,在水面加入21庚烷,然後在其上方1. 2 m高處引發一紅光火焰信號,燃燒過程的滴落物不得將庚烷引燃.試驗的環境溫度爲+20^-25 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