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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法和判例法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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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法和判例法的優缺點

1、條文法的優點:條文法立法是爲了改變普通法及衡平法所定立的準則,以便更適合環境

條文法的缺點:案例時常會有條文不清、立法環境和當今現實情況不一樣,以及時移世易的問題,所以由法官司法審理個案。 

2、判例法的優點:(1)判例法的協調性有助於維護法律的統一性與權威性。

(2)可以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3)透過判例可以迅速靈活地反映社會發展對法律調整提出的不同要求,及時確立合乎社會需要的法律規範。

(4)有利於加強對司法機關的監督,防止法官專斷和任意處理問題。

(5)可以使人們精確預測自身行爲的法律後果。有利於不斷總結審判經驗。

判例法的缺點:判例法由法官創立,在民主性上有着先天的缺陷的。判例法的形成依賴於個別法官的智慧,儘管他們的法官往往都被看做是公平、正義的化身,但是不可迴避的事實是法官也是人,並非聖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