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時效不屬於除斥期間,持票人被拒付之後,在6個月內的追索權時效期內向票據前手主張權利的,發生票據權利時效中斷的效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