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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做陪護理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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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做陪護理賠標準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第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