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單位因發生撤銷、解散、合併、改制、成建制轉出等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應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資訊變更申報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註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
(三)批准撤銷、解散、合併、改制的法律文書或檔案或有關職能部門批准成建制轉出的檔案
(四)其他證件、資料。
社保經辦機構審覈參保單位報送的註銷登記申請資料,參保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告知參保單位繳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利息、滯納金等。對於符合條件的,應在15日內爲參保單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收回《社會保險登記證》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告知參保單位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