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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法對旅館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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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法對旅館處罰依據

根據《反恐法》第20條規定: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若未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寄遞的未登記客戶身份、物品資訊

二、根據《反恐法》第86條規定:賓館、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

三、根據《反恐法》第90條規定: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資訊,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發佈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或者未經批准,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資訊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的,如果是個人在微信朋友圈或微博等平臺上有以上行爲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組織恐怖分子在旅館內活動,或者爲恐怖分子提供活動場所。包容包庇恐怖分子棲身或者藏匿。對入駐顧客不審查登記,讓恐怖分子入駐旅館。

發展有顧客從事破壞行爲,不檢舉、不報警,縱容不法行爲。以上都是反恐法對旅館的處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