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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初凝時間和終凝時間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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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初凝時間和終凝時間試驗

在工廠散裝水泥取樣以同一水泥廠、同一標號的水泥不超過400t爲一取樣單位。

水泥試樣應從不同堆放部位的20袋水泥中各抽取約1kg,共20kg。取樣時不必將袋拆開,可用取樣器從袋角的縫口插入後拔出的方法。混勻的試樣分成兩等份。

一份進行試驗,另一份置於潔淨而又防潮的容器中密封保管3個月,以備有疑問時提交國家指定的檢驗機關進行復驗或仲裁。

水泥試驗條件規定如下:試驗室溫度應爲17~25℃,相對溼度大於50﹪養護箱溫度爲20±1℃水泥試樣、標準砂、拌和水及試模的溫度均應與試驗室溫度相同試驗用水須爲潔淨的淡水。 (1)國家標準規定水泥初凝時間不得早於45min,一般爲1~3h終凝時間不得遲於12h,一般爲5~8h。

(2)測試方法是在水泥中加入標準稠度的用水量,製成淨漿試模,由加水時起,至凝結時間以測定儀的試針沉入淨漿中距底板0.5~1.0mm的時間爲初凝時間,至試針沉入淨漿中不超過1.0mm的時間爲終凝時間。

國家標準規定水泥初凝時間不得早於45min,一般爲1~3h終凝時間不得遲於12h,一般爲5~8h。

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複合硅酸鹽水泥初凝時間不得早於45min,終凝時間不得遲於10h(60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