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聚美館>智慧生活>心理>

調委會是做什麼的

心理 閱讀(2.42W)
調委會是做什麼的

你說的調委會是不是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又稱爲羣衆調解或訴訟外調解。人民調解是透過調解委員會,由人民羣衆自己解決民間糾紛,進行自我教育的一項重要制度。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現在主要有司法行政機關的調解委員會,也就是司法所的一個功能。還有就是設在法院的訴前調解委員會。

依照法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用調解的方法解決一般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經調解自願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自覺履行,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或調解後反悔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國家司法機關的組成部分,也不是一級行政組織,它的活動及結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強制性。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指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羣衆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我國的人民調解活動,具有歷史傳統,早在民主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就曾普遍建立過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了大量的民間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這對於減少人民訟累,增強人民團結,促進生產發展起了積極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全國農村以鄉、鎮爲單位,普遍建立了調解組織。

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1、掌握事件的全過程,以法律爲依據,以說服教育和引導的方法指出其過錯和應當承擔的責任2、在協議書上簽字,並在所達成條款的關鍵數字上加蓋私人印章3、不擔任任何一方的訴訟代理人。調解委員會的招聘條件是:1、具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2、具有良好的親和力,有責任心3、年滿18週歲4、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5、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指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羣衆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