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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良爲娼在清代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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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良爲娼在清代怎麼處罰

對購買婦女而逼良爲娼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

雖然清代准許人口買賣,但對購買被拐婦女的買方市場也有相關規定,尤其對購買婦女而逼良爲娼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籍充牙人將領賣婦女逼勒賣姦圖利,除枷號杖責外,還要發雲貴、兩廣煙瘴地娼優樂人買良婚娶杖責一百。此外“收留迷失子女律”中規定,若收留良人迷失子女不報官而轉賣者,爲奴裨杖一百,徒三年,爲妻妾、子孫杖九十,徒二年半,略賤減等。

清代的禁娼可以說是真正的“法律禁娼”,朝廷“掃黃”的聲勢很大,一時頗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