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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違法行爲人如果是觸犯一項治安行爲的,則公安機關對其行政拘留最長的天數爲15天,如果違法行爲人觸犯了多項治安行爲,則公安機關分別給予治安處罰,但合併執行治安拘留時最長不超過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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