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免檢規定:
(一)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免檢制度。
對註冊登記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含大型轎車)、營運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提供行駛證、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系統中能查詢到有效保險資訊的,則無需提交)、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徵證明後,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誌,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檢政策:
1、麪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
2、6年內新車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交通事故的
3、自車輛出廠之日起,超過4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