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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行需要那些部門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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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行需要那些部門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十條 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第十一條 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覈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有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