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當的觀念可以追溯到古代社會的“同態復仇”。遠古社會,“同態復仇”極爲盛行,到奴隸社會,“同態復仇”爲法律所認可。但當時的“同態復仇”實際上是統治階級酷刑的依據,是完全以結果論責任的絕對報應刑。
在反封建的鬥爭中,資產階級啓蒙思想家針對嚴刑酷罰的司法制度,提出了罪刑等價的觀念。
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曾指出:“懲罰應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刑罰的輕重。”
① 貝卡利亞也指出:“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標尺。”
② 在罪刑等價主義者看來,刑罰是對犯罪的一種回報,因此,刑罰的質和量完全以犯罪爲轉移,即犯罪對社會所造成的損害應當成爲刑罰的尺度。
而犯罪包含了犯罪意圖、主觀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