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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開庭後發回重審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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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開庭後發回重審怎麼樣

發回重審一般是程序違法、適當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會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原審法院收到案件後依據訴訟法的規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原審法院也會在規定時間以傳票通知的方式告知訴訟當事人,當事人應當是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到庭參加訴訟。

高院開庭後發回重審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法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具體以上情形之一的二審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