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計制度是清朝比較規範且有自己特色的職官考績制度。
大計是對地方官員的考察,每隔三年進行,考察範圍包括各藩、臬、道、府及州縣官員。
一般是由各級官員依隸屬關係逐級考察,作出評斷,最後申之各省督撫,核其事狀,注考造冊,送吏部複覈。
大計後的官員,按“卓異”與“供職”兩個等級獎懲。 
大計制度是清朝比較規範且有自己特色的職官考績制度。
大計是對地方官員的考察,每隔三年進行,考察範圍包括各藩、臬、道、府及州縣官員。
一般是由各級官員依隸屬關係逐級考察,作出評斷,最後申之各省督撫,核其事狀,注考造冊,送吏部複覈。
大計後的官員,按“卓異”與“供職”兩個等級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