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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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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加強和規範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保障車輛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路超限檢測站,是指爲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在公路上設立的,對車輛實施超限檢測,認定、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爲的執法場所和設施。

第三條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規範執行、依法監管的原則。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規劃、驗收等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建設、執行等具體監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第四條公路超限檢測站作爲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