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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證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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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證最低標準

(一)申報產品應當符合食品標準

(二)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三)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四)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佈局、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六)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證食品的培訓、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等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原料驗收、生產過程等食品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對生產食品有其他要求的,應當符合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