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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車輛改非營運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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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車輛改非營運需要什麼條件

營運車輛能夠改爲非營運車輛。建議先到當地交通局運管處(或運管所)提議申請拿到非營運車轉營運的指標(或批文)後再到車管所解決機動車變換手續。 解決營運車轉非營運車(銷檔)申請 須備資料: ⑴申請書 ⑵營運車轉非營運車的《道路運輸證》(含繳訖證)、營運標誌牌(如不能提交,須先解決遺失登報手續)。

首先到所在地的運管部門出具證明,然後到車管所變換車輛使用性質,再到運管部門解決營運證註銷手續,註銷後就不能再從事營運了,行駛證年審按正常手續解決。 <<機動車登記限定>> 第十二條營運機動車改爲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爲營運機動車的、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於變換後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換登記,提交法定證明、憑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查驗申請事項發生變換的證明,要回原行駛證,再次核發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要回原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登記編號,再次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營運車輛轉非營運車輛,關於報廢年限還是要按照營運車輛來算,跟開了多少公里無關係。 根據相關限定,營運車輛的強制報廢年限分別爲: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