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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維保單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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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維保單位管理制度

1、建築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單位應由建築產權單位負責,當建築使用權全部或局部轉讓時,應由建築產權單位向該建築使用單位明確建築消防設施日常管理責任。

2、 設定消防控制中心的其消防控制中心的操作、監視、管 理人員須經消防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3、 建築消防設施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 的各項工作制度,確保消防設施長期處於可靠、準確、靈敏的執行狀態。

4、 建築物的使用管理者應與具備相應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 資質的企業簽訂建築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合同,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執行。

5、 建築消防設施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進 行日檢、月檢、季檢、年檢,並且每年必須委託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檢測機構進行一次認定性的檢測。

6、 對自檢和認定性檢測中所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該建築的產 權者或使用者必須予以解決和整改,單位法人代表或者行政負責人對此負法律責任。

7、 建築消防設施使用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消防安全職責。

8、 建築消防設施的使用、管理單位應建立日常、定期檢查、 維護、執行情況檔案,每季度將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情況,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報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