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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基礎一般深度在什麼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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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基礎一般深度在什麼範圍內

根據《高層建築結構設計規範》,高層建築的基礎埋深與基礎形式和抗震設防烈度有關。

當設防烈度爲7度或7度以上時,對於天然地基,基礎埋深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2對於樁基,基礎埋深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5樁的長度不計在埋置深度內。

確定基礎埋深應考慮地基的凍脹性。地基的凍脹性類別應根據凍土層的平均凍脹率η的大小,按本規範附錄G0.1查取。

式中 zd——設計凍深。若當地有多年實測資料時,也可:zd=h’-△z,h’和△z分別爲實測凍土層厚度和地表凍脹量

z0——標準凍深。系採用在地表平坦、裸露、城市之外的空曠場地中不少於10年實測最大凍深的平均值。當無實測資料時,按本規範F採用。

注意事項:

在滿足地基穩定和變形要求的前提下,地基宜淺埋,當上層地基的承載力大於下層土時,宜利用上層做持力層。除岩石地基外,基礎埋深不宜小於0.5m。

高層建築筏形和箱形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定性要求。在抗震設防區,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礎其埋置深度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5。

樁箱或樁筏基礎的埋置深度(不計樁長)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8。位於岩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築,其基礎埋置深度應滿足抗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