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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者是指與案件無關,而僅在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和偵察實驗等訴訟活動中,被司法人員邀請在現場觀察併爲此作證的人。
見證人不等於證人,一般理論認爲見證人蔘加刑事訴訟只是受司法機關的邀請而證明偵察人員偵察行爲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雖然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司法權派生的,不具有訴訟參與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性質。
證人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說明看到的、聽到的或感知到得案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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