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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行業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並以事先聲明爲由,要求消費者支付自帶酒水的“開瓶費”,該行爲是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屬於餐飲行業的“霸王條款”,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
故在消費者與餐飲店形成的餐飲服務合同中,收取“開瓶費”的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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