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國家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主要有三類: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登記管理。
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影響程度按較大、較小、很小三個等級,分別對應實行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登記管理。
排污許可證分類
排污許可證分爲兩種,一種爲排污許可證另一種爲臨時排污許可證。
前面在談到申領許可證的條件的時候,已經提到審批手續完善、環保設施齊全、執行正常、排污筒(口)規範,已透過達標驗收的排污單位,領到的是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是三年,如果是審批後,批准試生產的企業或者是限期治理期間的企業,領到的是臨時排污許可證,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效使用期限是3個月至1年,長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