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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娃的版權在誰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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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娃的版權在誰手上

葫蘆娃

“葫蘆娃之父”胡進慶與吳雲初狀告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要求確認《葫蘆兄弟》和《葫蘆小金剛》動畫影片中“葫蘆兄弟”、“金剛葫蘆娃”、“蝴蝶精”等系列角色美術造型著作權歸其所有。而上海美影廠則堅持上述作品屬於法人作品。在動漫產業蒸蒸日上的今天,該案因涉及動畫影片的形象造型著作權歸屬而格外引人關注。

動畫片系集體創作

是否屬法人作品

本案發生之前,雙方已各自以葫蘆娃形象著作權人的身份進行過數起訴訟。胡進慶等起訴上海美影廠4設計人員抄襲案中法院確認了葫蘆小金剛造型著作權歸胡進慶等所有,但在2008年底,因在圖書中照搬葫蘆兄弟造型設計被告上法庭的北京卓越公司卻對此提出質疑,因爲上海法院在另外一個案件中把葫蘆兄弟的造型設計著作權判給了上海美影廠。至此,胡進慶等不得不對上海美影廠發動確認著作權歸屬的訴訟。

胡進慶稱,其在吳雲初協助下手工繪製了包括“葫蘆兄弟”、“金剛葫蘆娃”等在內的動畫角色造型,這些動畫角色造型被上海美影廠製作的《葫蘆兄弟》及其續集《葫蘆小金剛》系列剪紙動畫影片採用。上述作品標明“胡進慶、吳雲初造型設計”。

上海美影廠認爲,動畫片是產生於計劃經濟時代的法人作品,其著作權歸上海美影廠,包括整個動畫片的著作權以及可以單獨行使的角色造型的著作權。胡進慶是在履行工作,其擔任的任務是由上海美影廠安排的,影片及其中動畫形象的形成最後是由廠討論決定的,體現美影廠意志。

動畫電影中角色造型著作權

可否單獨行使

胡進慶稱1984年完成動畫角色造型設計,1986年動畫片《葫蘆兄弟》創作完成。而我國《著作權法》是1990年頒佈自次年6月實施,並經兩次修改。則現行《著作權法》是否適用於本案呢《著作權法》中有一條自1990年延續至今的規定,著作權人及鄰接權人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關於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規定這兩次修改中也僅有文字調整,並無實質性變化,所以,現行《著作權法》關於作品權屬的規定適用於本案。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是電影作品中角色造型的著作權。電影作品著作權歸製片者,但是電影作品中音樂、劇本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胡進慶一直珍藏着《葫蘆兄弟》分鏡頭臺本手稿。其家人講,製作剪紙動畫電影,要先做好人物形象造型設計,畫好分鏡頭臺本,然後把人物剪成有活動關節的紙片,再在大的背景圖案上擺出不同的動作,一格一格地拍下來。如此說來,分鏡頭臺本就像一部美術作品連環畫,包含了系列動畫角色造型,是獨立於影片的可由作者單獨行使著作權的美術作品。

葫蘆娃造型設計

是職務作品還是法人作品

胡進慶是上海美影廠的職工,是涉案動畫作品及角色造型的主要創作者,這一點雙方並無爭議,則判斷葫蘆娃系列角色造型的著作權歸屬就需要區別其是法人作品還是職務作品。

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主持,代表其意志創作,並由其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爲作者,享有著作權。上海美影廠應按照上述條件舉證,否則涉爭作品可能被認定爲職務作品。

而職務作品權利屬於作者,除非法定的兩種情形: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上海美影廠要證明這兩點似乎也比較困難,因爲胡、吳兩人與上海美影廠沒有作品著作權歸屬協議,美術作品創作對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依賴性也並不大,創作者可以獨立創作。

電影製片者與角色造型設計者

著作權權益如何平衡

動畫電影離不開角色造型,但動畫作品更透過完整故事情節賦予角色鮮明的性格特點和不同的含義,形象具有的商業價值不但來自於角色造型設計者的獨創性勞動,更來自於動畫電影對該形象的豐富、充實和不斷傳播。而製作動畫電影需要的投入是巨大的。角色形象蘊含的商業價值可以一直延伸到商標權、專利權等,是產業鏈上權利保護的源頭。目前我國尚未在立法層面引入角色商品化權概念,對角色形象商業化使用方面仍然還是以著作權保護爲手段,則對於藝術家與動畫作品製片者來講,對造型設計的權屬及收益分配以合同約定是目前最好的選擇,無論該動畫形象是由僱員完成,還是委託專業設計機構創作。

爭議難免,中外概莫能外。“超人”形象著作權人西伯爾的繼承人與時代華納進行了數年的訴訟,奧特曼造型的著作權之爭也持續了十年之久。葫蘆娃形象是我國國產動畫中的經典,其文化影響力和商業價值是巨大的,儘快從權屬爭議的泥潭中走出來,讓葫蘆娃健康發展應該是衆望所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