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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易燃易爆品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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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易燃易爆品的規範

爲加強施工現場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證人員生命安全及工程財產設施不受損 失,特制訂本規定。化學危險物品分爲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劑、遇水燃燒物品 等類,每類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學物理特徵,有的會因受熱、磨擦、撞擊引起火災, 有的不須接觸明火也會自行燃燒,爲了減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規定如下。

一、 爆炸物品必須放在專用倉庫中,爆炸物品倉庫禁止設在城鎮和居民聚居的地方, 並應當和周圍建築交通要道輸電線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 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倉庫管理員必須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 責,並熟悉爆炸物品知識的人擔任。

三、 貯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設施,進行存儲。

四、 儲存物品要分類貯存,化學性能相互牴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滅 火劑的物品不準同庫貯存。

五、 爆炸物品倉庫禁止使用油燈、蠟燭及其他明火照明,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 帶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玩耍、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六、 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管理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 物品登記制度。

七、 進入庫房物品要檢查驗收登記,凡包裝、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 漏、變形,或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八、 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規定限量,並要選擇安全可 幕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嚴禁隨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現場。

九、 要加強貯存過程的管理,保管人員應對所保管物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 理,消除隱患。

十、各單位使用氧氣瓶、乙烘罐等易燃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使用時兩罐相距不得少於 10米。

十一、氣瓶的安全裝置要齊全有效,並要設定兩道防震膠圈。

十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按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辦理做到輕 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撞擊、傾倒和重壓,以免容器破損泄漏而發生危險遇熱、遇 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釆取隔熱、防潮措施。

十三、倉庫區、貯罐區嚴禁一切煙火並配足滅火器。 十四、控制領用數量,對領用物品數量、領用人、領用時間進行登記,使用剩餘物品 要及時收回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