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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機構處罰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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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機構處罰暫行辦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違規開展校外培訓,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這些行爲包括,透過即時通信、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以諮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衆籌私教、遊學、研學、夏令營、託管等名義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以及其他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