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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常住戶口待定”範圍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公民持有戶口遷移證或復員、轉業退伍證件,出生證明或其他入戶證明,以及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證明等證件,較長時間未能登記常住戶口的
二是公民長期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已被註銷,原常住戶口所在地已經失去土地、住房等生活基礎,既不能回原常住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又不能在現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的。
戶口待定是指普查時點居住本普查小區、在任何地方都沒有登記戶口的人、包括手持戶口遷移證、出生證、退伍證等情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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