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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令取不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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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令取不到證據

如果取不到證,當事人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委託律師調查取證,但他們往往會因取證單位不予配合等客觀原因無法順利取證。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可申請法院調查。但在法院案多人少的現實情況下,讓法官去承擔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是很難做到的。如此一來,就會引發法院當事人的誤解與不滿。

不會的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律師調查令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取證時,經當事人和代理律師書面申請並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簽發的供指定代理律師向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調查收集特定證據、調取財產線索的法律檔案。